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如已死亡亦應列入)。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觀之,與聲請人同一順位之繼承人尚有被繼承人甲○之四男及長女,聲請人應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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