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54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詳如附表所示(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劉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25號)┌───────────────────────────────────┐│土地:│├─┬───────────────┬─────┬────┬──────┤│編│土地坐落│使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分區│平方公尺││├─┼──┼──┼────┼────┼─────┼────┼──────┤│1│高雄│梓官│蚵子寮│15-492││92│全部│├─┴──┴──┴────┴────┴─────┴────┴──────┤│備註:│└───────────────────────────────────┘┌───────────────────────────────────┐│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材料及├──────┬──────┤範圍││││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541│蚵子寮段15│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4.35│陽台:12.6│││││-492地號土地│4層│二層:59.39│平台:6.30││││├──────┤│三層:59.39│露台:8.40│││││梓官港七街47││四層:25.12││全部││││號││騎樓:13.44││││││││合計:2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