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新法 送達代收人 孔福平 律師上訴人與 許福文 等人因102年訴字第69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239,
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