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成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志成於民國110年4月10日下午5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臺北車站1樓東三門高鐵1號售票櫃檯前,因購票問題與站務員 田光堯 起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現場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地點,以「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等語辱罵田光堯,而貶損田光堯之名譽。
二、案經田光堯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林志成犯有本案罪行之下述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及被告於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至有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曾口出「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當時不是在罵告訴人田光堯,伊是在罵伊旁邊的妹妹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前揭時間、地點,因購票問題與站務員即告訴人
起糾紛,並以「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等語辱罵告訴人乙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見偵卷第10頁、第64至65頁)、證人 洪聖涵 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見偵卷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103至104頁)指、證述明確,衡諸上開2位證人所述之案發情節均相符一致,且證人洪聖涵與被告於本案前素不相識,卷內亦無事證顯示其與被告間有何恩怨嫌隙,衡情應無承擔虛偽證述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編詞陷害被告之動機或必要,是其證述之內容應非子虛,堪以採信。此外,並有現場照片、監視視器錄影檔案及其譯文、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臺北分駐所警員職務報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至21、23、29至30頁),堪認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對告訴人辱罵「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等語。
㈡被告固雖辯稱,其所說上開話語係在罵伊身邊的妹妹云云。
惟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結果,監視器錄影地點為高鐵售票櫃臺,畫面左方櫃臺為一名男站務員(下稱A男,即告訴人),右方櫃臺為一名女站務員,櫃臺前有一名女子(下稱B女,即被告之妹)正在向A男購買車票,其對話內容過程詳如附表所示,而由該勘驗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因告訴人不願售票而口出「一下就到台中了欸,你是白癡嗎?白癡,一排有多少人你知道嗎?」,且於告訴人回應被告「你剛剛罵白癡是罵我嗎?白癡是罵我站務員田光堯嗎?我們這邊有錄音,這邊有錄音。」後,被告復口出「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等語,又被告於催促告訴人快一點賣票後,再度口出「你國小有畢業嗎?」,告訴人則回應「有啊,有畢業啊。」等語,依上開對話之整體客觀內容及前後語句之脈絡,被告確係因不滿告訴人不立即出售車票而對告訴人辱罵「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等語,且被告辱罵時始終望向告訴人,以一般不知情之客觀第三人在場聽聞被告前揭所語,亦可認知其指稱對象即為告訴人,是被告前揭所辯,與客觀事證及常情不符,僅為其臨訟卸責之詞,實難採信。
㈢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定之公然侮辱罪,係指行為人在多數人
或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情況下,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而言。查,被告辱罵「你是白癡嗎?白癡」、「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你國小有畢業嗎?」時,係在公眾往來、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聽聞的高鐵售票櫃臺處,且上開言詞,係屬輕蔑、使人難堪之言詞,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足以減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尊嚴甚明。
㈣綜上,被告上開辯解,核與客觀情境不符,要無可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僅因細故,即以不雅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貶抑他人人格,行事衝動,自制力不足,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兼衡被告前已有妨害名譽案件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損害,及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現無業、無需扶養人口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患有憂鬱症之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下為監視器時間,勘驗筆錄參本院卷第101至102頁)17:13:34A男:可以嗎?46的。17:13:39A男:欸她輪椅的話怕不方便。17:13:45A男:愛心的沒有輪椅座位,怕不方便啊。此時一名男子(下稱C男,即被告)朝櫃臺走來17:13:51A男:那沒有辦法,因為我們其他車廂沒有位置,對,如果阿姨要坐輪椅的話,46分的可以嗎?17:14:03B女:直達呢?17:14:04A男:直達的話現在只能賣自由座可以,那阿姨要坐輪椅的話不方便欸,要坐輪椅座位,現在46分的我幫你劃到。17:14:16A男:她坐在輪椅上嗎?17:14:17A男:可是這樣的話車上沒有空間啦,其他車廂沒有空間啊,只有走道啦,這樣如果阿姨坐在那邊,這樣其他乘客可能上下會有危險。17:14:26C男:啊一下就到台中了欸,你是白癡嗎?白癡,一排有多少人你知道嗎?17:14:34A男:你剛剛罵白癡是罵我嗎?白癡是罵我站務員田光堯嗎?我們這邊有錄音,這邊有錄音。17:14:42C男:你長得什麼樣子,怎麼那麼噁心啊。17:14:46A男:你是在罵我嗎?你再罵我請鐵警來喔,因為這邊有錄音。17:14:49C男:你快點啦,在這裡攪和什麼。17:14:54A男:真的沒有辦法賣自由座讓阿姨這樣那個啦。17:14:56C男:可以啦,我們兩個會注意啦。17:15:03A男:這樣真的沒有辦法啦,因為她要買輪椅座位的話沒有辦法,其他地方沒有位置,自由座沒有辦法啦,這樣的話阿姨不保證一定有位置啊。17:15:18B女:會遠嗎?17:15:21A男:那阿姨的位置,要怎麼…就是。17:15:22C男、B女:我會處理,我們自己旁邊顧。(中間對話被旁邊聲音蓋過)17:15:26A男:我有坐過啊,就是因為知道所以我才建議你不能搭過去。17:15:32C男:快一點賣、買、買票啦,怎麼會有這樣折磨的人呢。17:15:35C男:你國小有畢業嗎?17:15:36A男:有啊,有畢業啊。17:15:39A男:你再繼續罵下去的話我就請鐵警來囉,好不好,我們就法院見,好不好。17:15:45C男:法院見?到法院見你幹嘛?你長這樣子。17:15:49A男:我長怎麼樣?那我請,那我請他們來。17:15:54C男:你快一點啦。17:15:55A男:沒關係我就提告,我提告。17:15:56女站務員:你請督導協助。17:15:57A男:我提告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