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0號原告 陳忠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啟 、松達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0元(1,180,000-970,000=2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