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何志偉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被告 李冠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