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告 林蔡碧姿
林幼光 呂玲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被告 江月美
江元通 江元德 江瓊惠江正義 江美 完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有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52,84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面積12,217平方公尺=6,35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