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調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調字第452號聲請人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南縣○○鄉○○村○○鄰○○○街○○巷○弄○○號,且係從民國79年3月19日即已遷入該戶址,有相對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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