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9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901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孫緯騏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提出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執廷字第736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查該債權憑證上加蓋有「本件繼續執行情形如附頁之繼續執行紀錄表」之戳章,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後並未繼續執行紀錄表,顯見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不完整,有漏缺頁。故本院於113年6月26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有電子公文發文收文狀態列印資料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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