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奇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奇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1日下午5時7分│106年6月12日│106年8月9日上午11時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內某時││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090號│年度毒偵字第3770號│年度毒偵字第43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0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59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0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59號│107年度沙簡字第32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備註│編號1-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9日│106年12月1日│107年1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15號│年度毒偵字第936號│年度偵字第7567、341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13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92號│108年度易字第7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7日│107年6月21日│108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13號│107年度沙簡字第292號│108年度易字第789號││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9日│107年7月16日│108年6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備註│編號1-6: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無)│├──────┼───────────┼───────────┼───────────┤│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0日│107年1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280、16666│年度偵字第5280、16666││││、34120號│、3412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易字第752號│108年度易字第7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108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易字第752號│108年度易字第752號│││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