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5號債權人 王世仁 即六溢工程行債務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並提出可供辨識清晰之退票理由單。
二、債務人永慶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