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袋(驗餘淨重合計參點玖伍伍參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全案卷證屬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綱得字第0九0一三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按,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