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46號原告 周祐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承武 、臺北監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8月6日送達,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6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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