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號
原   告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被   告  范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18條後段約定:「如有
爭議時,經雙方協定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契約書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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