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原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智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偉(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被告上訴後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有相符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其起意逃亡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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