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曹芯維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
曹芯瑜 顏語萱 盧明芬 被告 王文成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周華江 被告瑞成物流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夏文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