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8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接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審訴字第69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林接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引用之附表編號3「(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
000)」、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林接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17頁背面)」、「 羿宏 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見105偵17420卷第17至1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
1.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2.查被告林接宏係羿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羿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羿宏公司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起至103年6月30日間,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竟仍任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羿宏公司名義,接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另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藉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惟考量其犯後終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身體健康狀況、現職收入、撫養人口、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僅能勉強維持,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參106偵緝67卷第5頁調查筆錄、本院審訴卷第1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之多寡、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金額,暨檢察官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雖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參與上開犯行,惟依卷內事證,無從確認被告有無收受報酬,難認有何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予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建鈺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統一編號)││││├──┼──────┼──┼──────┼─────┤│1│棋雲工程有限│12│790萬7,500│39萬5,375│││公司(000000││││││75)││││├──┼──────┼──┼──────┼─────┤│2│亞舍室內裝修│1│4萬7,619│2,381│││有限公司(29││││││074613)││││├──┼──────┼──┼──────┼─────┤│3│台灣富綢纖維│3│85萬7,142│4萬2,858│││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4│自由營造工程│4│62萬│3萬1,000│││有限公司(││││││00000000)││││├──┼──────┼──┼──────┼─────┤│5│愷柏設計工程│2│29萬5,000│1萬4,750│││有限公司(││││││00000000)││││├──┼──────┼──┼──────┼─────┤│6│安慶營造股份│1│4萬5,000│2,250│││有限公司(││││││00000000)││││├──┼──────┼──┼──────┼─────┤│7│臺北市青島社│2│8萬2,400│4,120│││區管理委員會││││││停車場(1564││││││9510)││││├──┼──────┼──┼──────┼─────┤│8│銘元建設有限│8│53萬65,00│2萬6,825│││公司(000000││││││15)││││├──┼──────┼──┼──────┼─────┤│9│百麗貿易有限│6│39萬8,000│1萬9,900│││公司(000000││││││19)││││├──┼──────┼──┼──────┼─────┤│10│建恆企業有限│2│14萬1,000│7,050│││公司(000000││││││98)││││├──┼──────┼──┼──────┼─────┤│11│瑾瑜股份有限│4│26萬2,000│1萬3,100│││公司(000000││││││62)││││├──┼──────┼──┼──────┼─────┤│12│優適設計企業│1│55萬2,381│2萬7,619│││有限公司(││││││00000000)││││├──┼──────┼──┼──────┼─────┤│13│震瀚工程有限│1│40萬│2萬│││公司(000000││││││6)││││├──┼──────┼──┼──────┼─────┤│14│永樂福有限公│1│10萬│5,000│││司(00000000││││││)││││├──┼──────┼──┼──────┼─────┤│15│捷友營造股份│3│292萬8,056│14萬6,403│││有限公司(││││││00000000)││││├──┼──────┼──┼──────┼─────┤│16│香港商麗新餐│1│22萬│1萬1,000│││飲有限公司(││││││00000000)││││├──┼──────┼──┼──────┼─────┤│17│先意工程有限│1│530萬│26萬5,000│││公司(000000││││││57)││││├──┼──────┼──┼──────┼─────┤│18│及裕興業股份│1│20萬│1萬│││有限公司(││││││00000000)││││├──┼──────┼──┼──────┼─────┤│19│揚昕工程有限│4│141萬5410│7萬771│││公司(000000││││││98)││││├──┼──────┼──┼──────┼─────┤│20│東山工程股份│1│21萬9,048│1萬952│││有限公司(││││││00000000)││││├──┼──────┼──┼──────┼─────┤│21│永順興工程有│1│13萬1,000│6,550│││限公司(││││││00000000)││││├──┼──────┼──┼──────┼─────┤│22│雅屋空間設計│1│19萬476│9,524│││工作室(9948││││││9988)││││├──┼──────┼──┼──────┼─────┤│23│毅昌營造有限│2│63萬3,350│3萬1,667│││公司(000000││││││52)││││├──┼──────┼──┼──────┼─────┤│24│元鑫土木包工│1│8萬│4,000│││業(00000000││││││)││││├──┼──────┼──┼──────┼─────┤│25│永億土木包工│1│2萬│1,000│││業(00000000││││││)││││├──┼──────┼──┼──────┼─────┤│26│皇家建設工程│4│546萬│27萬3,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7│東鐿營造有限│2│170萬│8萬5,001│││公司(000000││││││29)││││├──┼──────┼──┼──────┼─────┤│28│昇勇營造有限│1│19萬6,700│9,835│││公司(000000││││││08)││││├──┼──────┼──┼──────┼─────┤│29│鴻誠工程行(│1│20萬│1萬│││00000000)││││├──┼──────┼──┼──────┼─────┤│共計││74│3,113萬8,582│155萬6,931│└──┴──────┴──┴──────┴─────┘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67號被告林接宏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居花蓮縣○○市○○○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接宏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5月13日前某日,交付國民身分證與該不詳男子,於102年5月13日起擔任羿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羿宏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6)之負責人,並任由該不詳男子使用羿宏公司之發票,而於102年5月13日起至同103年6月30日止期間,明知羿宏公司並無進、銷貨之事實,接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74紙,合計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115萬682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申報營業稅時,遂以上開74張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扣抵之用,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55萬6,93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接宏於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述││├──┼───────────┼────────────┤│2│羿宏公司登記卷暨公司資│被告自102年5月13日起擔任│││料查詢表各1份│羿宏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全部犯罪事實。│││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8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附││││件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嫌。被告與該不詳成年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請以集合犯之一罪論處。另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檢察官郭建鈺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念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統一編號)││││├──┼──────┼──┼──────┼─────┤│1│棋雲工程有限│12│790萬7,500│39萬5,375│││公司(000000││││││75)││││├──┼──────┼──┼──────┼─────┤│2│亞舍室內裝修│1│4萬7,619│2,381│││有限公司(29││││││074613)││││├──┼──────┼──┼──────┼─────┤│3│台灣富綢纖維│3│85萬7,142│4萬2,858│││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4│自由營造工程│4│62萬│3萬1,000│││有限公司(││││││00000000)││││├──┼──────┼──┼──────┼─────┤│5│愷柏設計工程│2│29萬5,000│1萬4,750│││有限公司(││││││00000000)││││├──┼──────┼──┼──────┼─────┤│6│安慶營造股份│1│4萬5,000│2,250│││有限公司(││││││00000000)││││├──┼──────┼──┼──────┼─────┤│7│臺北市青島社│2│8萬2,400│4,120│││區管理委員會││││││停車場(1564││││││9510)││││├──┼──────┼──┼──────┼─────┤│8│銘元建設有限│8│53萬65,00│2萬6,825│││公司(000000││││││15)││││├──┼──────┼──┼──────┼─────┤│9│百麗貿易有限│6│39萬8,000│1萬9,900│││公司(000000││││││19)││││├──┼──────┼──┼──────┼─────┤│10│建恆企業有限│2│14萬1,000│7,050│││公司(000000││││││98)││││├──┼──────┼──┼──────┼─────┤│11│瑾瑜股份有限│4│26萬2,000│1萬3,100│││公司(000000││││││62)││││├──┼──────┼──┼──────┼─────┤│12│優適設計企業│1│55萬2,381│2萬7,619│││有限公司(││││││00000000)││││├──┼──────┼──┼──────┼─────┤│13│震瀚工程有限│1│40萬│2萬│││公司(000000││││││6)││││├──┼──────┼──┼──────┼─────┤│14│永樂福有限公│1│10萬│5,000│││司(00000000││││││)││││├──┼──────┼──┼──────┼─────┤│15│捷友營造股份│3│292萬8,056│14萬6,403│││有限公司(││││││00000000)││││├──┼──────┼──┼──────┼─────┤│16│香港商麗新餐│1│22萬│1萬1,000│││飲有限公司(││││││00000000)││││├──┼──────┼──┼──────┼─────┤│17│先意工程有限│1│530萬│26萬5,000│││公司(000000││││││57)││││├──┼──────┼──┼──────┼─────┤│18│及裕興業股份│1│20萬│1萬│││有限公司(││││││00000000)││││├──┼──────┼──┼──────┼─────┤│19│揚昕工程有限│4│141萬5410│7萬771│││公司(000000││││││98)││││├──┼──────┼──┼──────┼─────┤│20│東山工程股份│1│21萬9,048│1萬952│││有限公司(││││││00000000)││││├──┼──────┼──┼──────┼─────┤│21│永順興工程有│1│13萬1,000│6,550│││限公司(││││││00000000)││││├──┼──────┼──┼──────┼─────┤│22│雅屋空間設計│1│19萬476│9,524│││工作室(9948││││││9988)││││├──┼──────┼──┼──────┼─────┤│23│毅昌營造有限│2│63萬3,350│3萬1,667│││公司(000000││││││52)││││├──┼──────┼──┼──────┼─────┤│24│元鑫土木包工│1│8萬│4,000│││業(00000000││││││)││││├──┼──────┼──┼──────┼─────┤│25│永億土木包工│1│2萬│1,000│││業(00000000││││││)││││├──┼──────┼──┼──────┼─────┤│26│皇家建設工程│4│546萬│27萬3,000│││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7│東鐿營造有限│2│170萬│8萬5,001│││公司(000000││││││29)││││├──┼──────┼──┼──────┼─────┤│28│昇勇營造有限│1│19萬6,700│9,835│││公司(000000││││││08)││││├──┼──────┼──┼──────┼─────┤│29│鴻誠工程行(│1│20萬│1萬│││00000000)││││├──┼──────┼──┼──────┼─────┤│共計││74│3,113萬8,582│155萬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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