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4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訴字第27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易正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易正前 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1年1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觀察勒戒所,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187號、3678號不起訴處分。又於92年間,因強盜、贓物等案件,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嗣於99年12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預計101年5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本案犯罪時尚在假釋期間,故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先於101年4月17日11時17分許前2至3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村00○0號住處,①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加水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②另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再於101年4月30日10時20分許前2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村0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加水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㈢又於
101年5月17日11時20分許前2至3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村00○0號住處,①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加水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②另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陳易正因另案強盜案件保護管束期間,分別於101年4月17日11時17分許、同年4月30日10時20分許、同年5月17日11時20分許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分別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謝惠雯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犯罪事實欄㈠①所示│陳易正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犯罪事實欄㈠②所示│陳易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陳易正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犯罪事實欄㈢①所示│陳易正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犯罪事實欄㈢②所示│陳易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