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6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侑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清波張雅惠張雅玲張家甄張世昌張世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146元【計算式:(000000-00000)+(204054×3)+(204053×2)=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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