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5號債權人 黃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守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請提出系爭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三、請釋明請求年息20%計算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四、債務人張守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