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倪國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本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亦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