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朝宗
張聰智
黃俊仁 張謹守 王勝豐 許義生 黃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9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