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杰聰27歲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杰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杰聰前因殺人、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後經本院減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3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15日確定後,於民國96年3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0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124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3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