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83號聲請人 周佩穎 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另依陳報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債權人加上聲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例如:聲請人若有3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即為(3+1)×10×43=1,72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係為何人之債務擔任保證人?擔保之債務總額?又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原因為何?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上須載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及種類,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及種類。
六、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及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稱其每月薪資為23,800元,因尚有一未成年女兒須扶養,故每月還款金額4,000元云云,請說明其依據及計算之方式為何?聲請人前配偶每月提供其未成年女兒之扶養費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