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瑾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507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品牌項鍊伍條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瑾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507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香奈兒品牌(聲請書及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繕為「仿冒LV」)項鍊5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字號:102年度保管字號第1122號),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起至翌(14)日下午5時50分為警查獲時止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507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確定在案,並於102年9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而本件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品牌項鍊5條,為被告犯前揭之罪所用之物品,已據被告坦認無虛,並經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並有查扣物品照片、告訴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為憑,足認扣案之香奈兒品牌項鍊5條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得予單獨宣告沒收。雖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其依憑,本院仍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論參照),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