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號聲請人 徐若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二份。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