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6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瑞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丙○○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騎乘車輛之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顯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爰審酌被告所為除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亦敗壞社會善
良風俗,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於警詢中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地主任、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10年度偵字第35524號被告丙○○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另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5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2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乙○○管理之安全帽販賣店內,趁坐在店內等候之際,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當場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撫摸生殖器,對乙○○公然為猥褻行為。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胡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