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89年度繼字第34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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