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39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 陸佰 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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