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昇廣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錦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昇廣晶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9月10日│292,800元│AB0000000││││公司盧錦呈│行員 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