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吉
陳誼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年度執聲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共貳拾柒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保管字第一七三一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2年度緩字第1276、1277號被告陳俊吉、陳誼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共27件(士林地檢署102年度保管字第1731號),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之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俊吉、陳誼真前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7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10月20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1頁至第103頁、本院卷第3頁至第6頁),本院亦核閱上開偵查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至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共27件係被告於前開案件中刊登販賣之物品,且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節,業據被告
2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權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露天拍賣網頁列印畫面、拍賣帳號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照片共4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6頁至第62頁、第45頁至第53頁、第38頁、第21頁至第24頁、第4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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