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翔
汪秉忠
黃萬成上一人輔佐人 蔡燕玉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陳彥翔、黃萬成於113年8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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