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玟鑫
朱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玟鑫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朱玉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8,65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陳玟鑫於101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48,6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朱玉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8,650元│101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1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1年12月9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1年12月10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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