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張日利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未指明被告為何人,應補正被告為何人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法人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