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3號聲明人 盧笠宏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盧笠宏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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