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44號聲請人 簡子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6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