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陳聖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02起向債權人續約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50900元,如債權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戶籍謄本、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最新一期小額欠費電信帳單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