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9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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