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81號聲請人 陳俐吟 (即 陳有德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宋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09│├──┼───────────────┼──────────┼───┼────┤│0002│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64│├──┼───────────────┼──────────┼───┼────┤│0003│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4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