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家婚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聲請人 邱逢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聲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5日因寄存期間屆滿而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