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廖文良 即將盟汽車用品批發行
被 告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業已註銷登記,法定代理人及營業地均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車之堡汽車百貨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倫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
訟文書,經本院於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
示送達,該裁定已於95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