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