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債權人 李芝瑩 上列債權人李芝瑩因與債務人公業文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芝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業文祠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