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債權人 王木鎮 債務人 林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4年12月31日│1,000,000元│0000000│104年12月31日││1│││││├─┼───────────┼───────────┼───────────┼───────────┤│00│105年1月31日│1,000,000元│0000000│105年2月1日││2│││││├─┼───────────┼───────────┼───────────┼───────────┤│00│105年2月20日│1,000,000元│0000000│105年2月22日││3│││││├─┼───────────┼───────────┼───────────┼───────────┤│00│105年1月1日│1,000,000元│FB0000000│105年5月17日││4│││││├─┼───────────┼───────────┼───────────┼───────────┤│00│105年1月26日│1,000,000元│FB0000000│105年5月17日││5│││││├─┼───────────┼───────────┼───────────┼───────────┤│00│105年1月28日│900,000元│FB0000000│105年5月17日││6│││││├─┼───────────┼───────────┼───────────┼───────────┤│00│105年1月29日│1,000,000元│FB0000000│105年5月17日││7│││││├─┼───────────┼───────────┼───────────┼───────────┤│00│105年3月1日│1,500,000元│HA0000000│105年5月17日││8│││││├─┼───────────┼───────────┼───────────┼───────────┤│00│105年3月22日│1,000,000元│HA0000000│105年5月17日││9│││││├─┼───────────┼───────────┼───────────┼───────────┤│01│105年3月23日│1,000,000元│HA0000000│105年5月17日││0│││││├─┼───────────┼───────────┼───────────┼───────────┤│01│105年3月29日│1,700,000元│HA0000000│105年5月17日││1│││││├─┼───────────┼───────────┼───────────┼───────────┤│01│105年3月31日│1,500,000元│HA0000000│105年5月17日││2│││││└─┴───────────┴───────────┴───────────┴───────────┘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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