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潔蒂 (原名 王潔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