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嬿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所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似未就違約金加以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月付違約金500元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證明文件;抑或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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