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零點零陸壹公克;檢驗後零點零叁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檢驗前0.061公克;檢驗後0.
03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5年度戒毒偵字第6897號卷第48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