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秀珠 相對人 郭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3年10月14日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且登記之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14日」,然聲請人本件係提出相對人於103年10月16日簽立,未約定清償期之借據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此借據上所載之借貸日期與清償日期均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尚難逕以該借據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及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雖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清償日期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024│建│13.16│6分之2││001├───┴────┴───┴──┴─┴────┴────┤││重測前: 田段 42-324地號│├──┼───┬────┬───┬──┬─┬────┬────┤││臺南市○○○區○○○段│1025│建│65.80│6分之2││002├───┴────┴───┴──┴─┴────┴────┤││重測前:田段42-308地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4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3層樓房│12│12│10│36│平│6分之2│││7│友愛街186號│西區府前│加強磚造│.6│.6│.8│.2│方││││││段1024地││7│7│6│0│公││││││號││││││尺││├──┴─┴──────┴────┴────┴─┴─┴─┴─┴─┴───┤│重測前:田段403建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註││││││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2│4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3層樓房│33│33│25│91│平│6分之2│重測前│││8│友愛街186號│西區府前│加強磚造│.0│.0│.8│.8│方││:田段│││││段1025地││0│0│8│8│公││75-12│││││號││││││尺││建號│├──┼─┼──────┼────┼────┼─┼─┼─┼─┼─┼───┼───┤│003│4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3層樓房│29│32│32│93│平│6分之2│重測前│││9│友愛街186號│西區府前│加強磚造│.4│.0│.0│.5│方││:田段│││││段1025地││7│4│4│5│公││233建│││││號││││││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