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廖學宏
被告 鄭其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沙交簡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廖學宏
被告 鄭其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沙交簡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