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基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端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基旭實業有限公司吳端容亞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土地銀行通霄分行110年3月31日27,800元SCAA0000000